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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叫中心聘用新員工是否應該有標準的試用期?讓我們來了解一下Diane Ruth Mackay是如何看待這個問題的。 試用期是確認員工表現是否符合工作崗位需求的限定時期。 試用期的長短不同,通常是3-6個月。較長時間的實習能夠有足夠的時間來了解員工的工作能力和適應能力。(Willie:在中國首先要依據相關的勞動法規(guī)定來制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一般不超過3個月。) 適應期員工評價應該包括:工作績效、工作習慣、態(tài)度、出勤率和工作效率。 試用期間對員工表現進行書面記錄很重要,內容應該包括實際工作描述、績效評估、工作備忘錄等等。(W:給員工建立一個檔案,對于今后其工作發(fā)展、晉升都是很好的輔助資料。) 在試用期間發(fā)生的問題,管理者應當做出公正的裁決。(Willie:我個人恪守的觀點是——包容錯誤就是在打擊正確行為。) 評價試用員工是否合適的材料包括: 1. 工作標準——工作性質以及要求的描述。 2. 管理和培訓——正確的管理方法,提供足夠的培訓。 3. 員工評價——可以包括員工間的互評,客戶評價以及直接主管的績效表現評價。 在試用期結束后,主管應當能夠確信員工是否能夠勝任崗位,或者推薦合適的崗位。對于試用期間表現不佳的員工可以解雇、采取延長試用期或調換員工到適合的崗位。 一篇短文,大致翻譯了一下,和大家分享。
注:Diane Ruth Mackay主要從事人力資源領域的工作,一直熱衷于對于員工職業(yè)生涯規(guī)劃、職業(yè)發(fā)展以及輔助員工全方位發(fā)展。
標簽:安陽 大理 鎮(zhèn)江 通化 襄陽 攀枝花 揚州 盤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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