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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注冊馳名商標進行的“跨類保護”與商標混淆界限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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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河南科技大學

作者:李世琦

我國在認定注冊馳名商標侵權行為時采用的是跨類保護標準,該認定標準雖不要求商品領域相同、相類似,但針對其理論基礎一直存在爭議。

2.1.1 針對《商標法》第13 條第3 款①分析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實質。一直以來,法學界對《商標法》第13條第3款的規(guī)定能否構成我國立法上的反淡化保護都存在著較大爭議。首先,從法條文義來看,該款是對注冊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雖然跨類保護是商標淡化必不可少的特征,但“跨類”畢竟只是對保護范圍的界定,并不足以說明我國立法中是否引用了淡化理論。其次,從法條表述來看,該款雖然確實落筆在“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這一淡化理論的判斷標準,但其中“誤導公眾”這一字眼,卻要基于混淆理論來進行判斷。該款同時將二者雜糅,混淆了二者判斷標準,這也恰好說明了我國對淡化理論的定義還尚未明晰。再次,2013 年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標法》加大了對商標的保護力度,并對馳名商標的定義等做出了規(guī)定,但遺憾的是,關于商標淡化的問題仍未在條文中得到很好的體現(xiàn),而是繼續(xù)沿用了第13 條的規(guī)定。該條雖然規(guī)定了注冊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第6 條對該條做出了明確解讀:跨類保護以“容易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為構成要件。綜合《商標審理標準》①中對《商標法》第13、14條以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 條中“混淆、誤導可能性”的解讀,足以見得《商標法》中并未對商標淡化做出規(guī)定,甚至可以說,我國對注冊馳名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采用的仍是商標混淆標準。

2.1.2 跨類保護標準致使法官造法現(xiàn)象頻發(fā)。單從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馳名商標司法解釋)之后抽取的35 份涉及馳名商標的案例來看,最終被認定構成淡化的便有14例。雖然《商標法實施條例》以及商標法司法解釋的出臺,為司法實務中反淡化保護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jù),但我國立法中卻并未明確提及過“淡化”,理論界關于商標淡化的許多分歧也仍然存在。

對于我國目前市場經(jīng)濟活動中出現(xiàn)的大量利用淡化手段削減他人馳名商標價值的行為,僅依據(jù)《商標法》第13 條中的跨類保護以及第57 條的兜底條款來認定侵權未免牽強,將法學理論引入裁判或者使用商標法司法解釋進行說理確可以使判決結論更加正當和合理。但由于立法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僅使用司法解釋又有超越權限的嫌疑,使得判決缺乏權威性,其次僅使用立法中沒有的淡化理論終究是對法律體制的偏離和破壞,也確實算得上是造法行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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