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如,泰國審查員認為“TMB Make THE Difference”商標指定在36類“銀行服務”等項目上時,“Make THE Difference”對服務具有描述性,需放棄其專用權,否則不予核準。申請人不服該決定提起復審后,商標復審處再次依據(jù)“Make THE Difference”過于描述性,以及申請人未提供大量使用該廣告語的證據(jù)為由,駁回了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該決定提起訴訟后,一審法院依然支持了商標審查處、商標復審處的決定。申請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后,泰國最高法院認為“Make THE Difference”并非商標局公布的在指定商品上僅具描述性的詞組,且該詞組使用在銀行服務上并不直接描述該服務內(nèi)容。因此撤回一審法院判決,予以核準該商標注冊,無需添加放棄“Make THE Difference”專用權的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