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紀末,歐洲大陸各國相繼建立了著作權制度。與英國不同的是,這些國家的法律體現(xiàn)了資產(chǎn)階級啟蒙思想家的一些主張。他們將天賦人權思想引入著作權法理論范疇,將“人格價值觀”作為其著作權立法的哲學基礎,確立了以保護作者精神權利為中心的著作權觀念。他們認為,作品不同于其他商品,首先是作者人格的反映,因此,著作權中人格權是首要的,財產(chǎn)權次之。法律應強調(diào)對作者個人權利的保護,而不是出版者的權利;不僅應強調(diào)保護作者的財產(chǎn)權利,更應該保護作者的人身權利。這些思想成為歐洲大陸國家著作權法中人格權的起源,導致大陸法系國家把著作權法稱為“作者權法”(Author's Right Law)。其中,1793年法國制定的著作權法,成為許多大陸法系國家著作權法的典范,德國則在1837年頒布著作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