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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標混淆可能性判定因素量化分析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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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因素的量化分析適用應當保持統(tǒng)一。也就是說,不論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還是法院,在審判商標混淆案件時都應當采用一套相同、統(tǒng)一的方法,不應當隨意變更因素的提取、量化等分析要素。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單個因素(或多個因素的組合)的不同識別導致了關于哪些因素最終驅動每個法院的多因素分析、這些因素如何相互作用以及最終結果是什么的爭論。認識到商標混淆分析中商評委和法院在因素判定中的潛在問題,應該對混淆多因素量化分析方法的適用范圍制定相應的操作指引和操作規(guī)范。法院可以利用一種不那么復雜、更統(tǒng)一的多因素量化測試來解決混淆案件,而不是仔細核對商評委和法院的多因素檢測方法之間的內(nèi)在差異。多因素量化分析要通過對具體案件多因素量化分析方案的異質(zhì)性進行分析來統(tǒng)一內(nèi)部因素。從美國的各個巡回法院有關多因素判定方法的適用上來看,這些多因素方案源于不同的歷史功能。研究和結果分析也表明,每個因素結果可以單獨觸發(fā)整體多因素測試結果。
從理論上講,多因素分析是一種平衡測試,商評委和法院通過只考慮部分消費者群體仍然可以平衡效率和準確性,并確定最具有決定性的因素。量化的分析就讓被告不必對每一個混淆因素進行單獨的辯解。以往的多因素分析方法被法院在審判案件中機械的適用,并不具有靈活性和動態(tài)性。即使法院在裁定案件時是根據(jù)商標混淆的因素判定,也應當更多地結合事實依據(jù)來進行判定,也即注重實際混淆的證據(jù)性特征。所以在適用范圍上實際上這些因素并不是不可更改的,而是動態(tài)調(diào)整的。美國的一些典型案件審判中也是對混淆因素進行分析,也不斷對混淆因素進行動態(tài)變更,法院在多因素量化分析的適用方面不應當著重對一個因素進行考量,因為每個因素只是反映某一方面,實際上應當綜合判斷,將多種混淆因素作為一個共同體看待[16]。因素量化以后的結果屬于積累性的,并不是每一個因素對案件都具有重要作用,也許有一些因素對案件沒有影響,因素之間是不具有獨立性的。多因素量化分析方法可以作為一種原則性的判決結果,根據(jù)物理性狀整體性原則,選擇合適的分類方法,從不同的分類對多因素進行分類適用。法院是對所提取的因素進行司法審查、對市場調(diào)查的結果進行評估,繼而對這些因素不符合案件的情況進行排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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