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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專利罪與近似犯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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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專利罪與近似犯罪的界限(一)假冒專利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界限
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guī),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假冒專利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都是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在刑法規(guī)定假冒專利罪之前,1984年《專利法》甚至規(guī)定,假冒專利罪比照1979年刑法第127條規(guī)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罪進行處罰。但是,兩者有許多不同之處:
(1)客體不同。前罪的客體是專利標記權和國家專利管理制度;后罪的客體是他人的商標專用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以及國家對商標注冊的管理制度。
(2)行為對象不同。前罪的行為對象是專利標記和專利號;后罪的行為對象是商標。這一點是兩罪區(qū)別的關鍵。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意義在于表明該種產品是用專利方法制造的,給公眾的印象是該產品在性能、用途方面可能具有新的優(yōu)點。商標的意義表明該產品是由何企業(yè)所生產,公眾就會因產品與同類產品具有不同的特點,從而形成對該產品的信任度和忠誠度。
(3)客觀方面行為表現(xiàn)不同。前罪的客觀方面由《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4條規(guī)定;后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
一般情況下,兩者很容易區(qū)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既實施了假冒注冊商標行為,又實施了假冒專利行為,且這兩個行為都構成了犯罪,那就應該按數(shù)罪并罰處理。
(二)假冒專利罪與虛假廣告罪的界限
虛假廣告罪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虛假廣告罪與假冒專利權罪的區(qū)別在于:
(1)客體不同。前罪的客體是專利標記權和國家專利管理制度;后罪的客體是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以及國家對廣告經營的管理制度。
(2)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后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
(3)客觀方面行為表現(xiàn)不同。前罪的客觀方面由《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4條規(guī)定;后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即對商品的質量、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誤解的宣傳。
一般情況下,兩罪很容易區(qū)分,但是也會發(fā)生競合:廣告主未經專利權人允許在廣告中使用了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這種行為如果情節(jié)嚴重,則同時觸犯假冒專利罪和虛假廣告罪兩個罪名,屬于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論處。
(三)假冒專利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假冒專利罪與詐騙罪的區(qū)別:
(1)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后罪的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2)客體不同。前罪的客體是專利標記權和國家專利管理制度;后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3)行為對象不同。前罪的行為對象是專利標記和專利號;后罪的行為對象是公私財物。
(4)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前罪的行為人一般具有獲取非法經營利益或損害他人商譽的目的,并且主觀目的不是犯罪成立的必備要件;后罪的行為人則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缺乏此目的就不能構成本罪。所以,前罪行為人要想獲取非法利益必須得通過生產經營這個中間環(huán)節(jié),而后罪行為人獲取他人財物一般是通過直接的方式,沒有生產經營的中間環(huán)節(jié)。這一點是兩罪區(qū)分的關鍵。
(5)客觀方面行為表現(xiàn)不同。前罪的客觀方面由《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4條規(guī)定,且構成本罪要求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后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使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且構成本罪并沒有情節(jié)嚴重的要求。
一般情況下,兩罪很容易區(qū)分,但有時也會發(fā)生混淆:行為人謊稱自己的產品是他人已經獲得了專利保護的產品(例如,向受害人出示了偽造或者變造的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受害人信以為真,就向其訂貨。這時就要區(qū)分兩種情況:①行為人實際上并沒有打算生產哪怕是假冒的專利產品,于是在收取了受害人的定金或預付款后就逃之夭夭。這種行為顯然屬于詐騙罪,假冒他人專利不過是其行為手段而已。②行為人在受到受害人的貨款后,就將其生產出的產品交給了受害人,但是其產品是假冒他人專利的產品。這種行為就應該定假冒專利罪。
(四)假冒專利罪與合同詐騙罪的界限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假冒專利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qū)別:
(1)客體不同。前罪的客體是專利標記權和國家專利管理制度;后罪的客體是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前罪的行為人一般具有獲取非法經營利益或損害他人商譽的目的,并且主觀目的不是犯罪成立的必備要件;后罪的行為人則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缺乏此目的就不能構成本罪。所以,前罪行為人一般都打算實際履行合同,而后罪行為人則根本就不打算實際履行合同。這一點是區(qū)分兩者的關鍵。
(3)客觀方面行為表現(xiàn)不同。前罪的客觀由《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4條規(guī)定而后罪的客觀方面一般表現(xiàn)為:①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②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jù)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③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④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⑤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一般情況下,兩罪很容易區(qū)分,但有時也會發(fā)生混淆:例如,行為人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這時就要區(qū)分兩種情況:①如果意在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而根本不打算實際履行合同,那這種情況就屬于合同詐騙罪。②如果行為人打算實際履行合同,但其生產的產品是假冒他人專利權的產品,以此來牟取非法利益,那這種情況就屬于合同詐騙罪。
(五)假冒專利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界限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是一個類罪名,它包括九個罪名。即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療器械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一般情況下,兩罪比較容易區(qū)分,但兩罪也存在交叉的情況。因為犯罪分子為了把其偽劣商品銷售出去,往往會采取假冒其產品是專利產品的方法,而犯罪分子生產的假冒他人專利的產品也往往是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偽劣產品。如何區(qū)分兩罪,主要是根據(jù)商品的性質,看商品是否是偽劣商品:(1)如果行為人假冒他人專利的商品從性能上來看是合格的,甚至還可能是優(yōu)質產品,那就只能定假冒專利罪。(2)如果行為人生產的商品屬于偽劣商品,并且未經允許使用了他人的專利標記或專利號,那這種行為就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這種情況就屬于吸收犯,應按重行為處罰。按照刑法的規(guī)定,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規(guī)定的法定刑比假冒專利罪重。因此,應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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