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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歷史與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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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古代科技、文化成果璀璨,但是知識產權制度的真正形成卻比較晚??傮w來說,在封建時代,只有零星知識產權制度的火花出現,并未形成真正的知識產權制度。
就專利制度而言,早在兩千多年以前,西周厲王時代就有“謀欲專利之事”;《國語》有“匹夫專利,尤謂之盜,王而行之,其歸鮮矣”的記載。1859年,太平天國時期的領導者提出了設立專利制度的建議。但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應為清“戊戌變法”中光緒皇帝頒布的《振興工藝給獎章程》,后來這部章程雖然被廢除,但是“惟專利制度仍在各省扎根”。而發(fā)展到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為1911年12月12日由工商部頒布的《獎勵工藝品暫行章程》,該章程已揭示了“先申請原則”、“權利轉讓”、“法律責任”等重要理念?!?〕1932年頒布的《獎勵工業(yè)技術暫行條例》以及其實施細則、《獎勵工業(yè)技術審查委員會規(guī)則》等構成了比較完整的專利法體系,也成為現行國民黨政府專利法框架的基礎。
而商標雛形在我國形成的也比較早,早在北宋時期,濟南“劉家功夫針鋪”就使用了“白兔兒商標”。鴉片戰(zhàn)爭后,對注冊商標的法律保護則始于對外國商標的保護,當時帝國主義列強強迫清政府在對外通商條約中簽訂了不少保護外國商標的條款,1904年,清政府頒布的第一部商標法———《商標注冊試辦章程》,就是由時任中國海關總稅務司的英國人赫德起草的。1923年,北京政府頒布了4條的商標法,同年又頒布37條的實施細則,這是我國第一部付諸實施的商標法。
我國古代對版權進行保護的萌芽始于宋朝,宋神宗繼位之前,朝廷曾頒布有“禁擅攜”的命令。我國第一部著作權法是1910年清政府頒布的《大清著作權律》。其后,北洋政府于1915年頒布了《著作權法》,國民政府于1928年頒布了《著作權法》。
歷史發(fā)展至1949年新中國成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在我國的命運一波三折,由于種種原因,1949年以后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法制建設呈現三個歷史時期。
第一個時期是從1949年到1958年社會主義改造時期。在這一時期,尚允許一定的私有財產存在,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個人權利之一的知識產權就得以在名義上暫時保存下來。1950年當時的政務院公布了《保障發(fā)明權和專利權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和《商標注冊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通過專利權條例鼓勵人們從事科技發(fā)明,通過商標暫行條例來維持商業(yè)秩序。不過,需要說明的是,在當時,這些條例只是“有法制的成分,但多限于行政管理”。
在著作權領域,這一時期我國只在1950年全國第一次出版工作會議的《關于改進和發(fā)展出版工作的決議》中規(guī)定,“出版業(yè)應當尊重著作權及出版權,不得有翻版、抄襲、篡改行為”,“稿酬辦法應在兼顧著作家、讀者及出版社三方面利益的原則下與著作家協商決定”。1953年出版總署又公布了《關于糾正任意翻印圖書現象的規(guī)定》,其中指出“一切機關團體不得擅自翻印出版社出版的書籍、圖片,以尊重版權”,可以說這一時期中國只是根據習慣做法承認著作權的存在,但并沒有將著作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加以保護。
第二個時期是從1958年至1979年。1958年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以后,私營企業(yè)基本上不再存在,在這一時期,除了個人所必需的一些基本生活資料外,其他所有財產均為國家和集體所有,在這種情況下,被視為私有財產的知識產權自然也就不復存在了。1963年政府頒布了《發(fā)明獎勵條例》和《技術改進條例》代替了《保障發(fā)明權和專利權暫行條例》,徹底廢棄了專利權;同年還頒布了新的《商標管理條例》,但該條例已完全變成中國計劃經濟管理的一種手段,它強調實行商標全面注冊,全面管理,沒有注冊的商標一律不準使用,在該條例中沒有提到商標權的保護;在版權領域,1958年以后,政策要求知識分子走與工農兵相結合的道路,開始把大批作家轉為國家干部。他們寫作文學作品被視為是為國家工作,而國家發(fā)給他們工資,此時版權更是蕩然無存了,上述狀況一直持續(xù)到1979年。〔1〕
第三個時期是從1979年至今。我國開始著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設,并且在改革開放的30年間,先后制定、頒布了一系列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以及細則、條例等配套法規(guī),主要有:
(1)《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2)《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
(3)《商標法》、《商標法細則》以及國家工商局公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guī)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4)《民法通則》民事權利一章,知識產權一節(jié);
(5)《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國家工商管理局公布的《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關于禁止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
隨著國內知識產權制度的完善,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方面,我國也逐漸開始加入一系列國際條約。包括《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關于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泥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復制日內瓦公約》、《專利合作條約》等,此外,還參加了一些著作權、著作鄰接權、專利、商標等專門公約。另外,隨著我國成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我國嚴格按照《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要求,先后對著作法、商標法、專利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guī)進行了修訂,而且制定了新的法律條例。通過對知識產權法律法規(guī)的修改和制定,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得到了進一步完善,并全面達到了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有關要求,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更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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