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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與知名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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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如果不做強做大,則僅僅是個商標或標志,增值效果不明顯,只有努力作成知名品牌,其附加值才能不斷增加。知名品牌、馳名商標于企業(yè)具有直接的利益關系,獲得知名品牌、馳名商標認定,說明品牌得到了消費者的認可。知名品牌在科技含量、價格以及服務等多方面優(yōu)于其他品牌,反映了一個企業(yè)的素質。同時知名品牌、馳名商標會給企業(yè)帶來效益,與企業(yè)效益直接掛鉤。
在生活中,人們往往用知名品牌來形容馳名商標,認為知名品牌就是馳名商標的代名詞,其實兩者還是有區(qū)別的。
“馳名商標”(FAMOUSTRADEMARK)最早出現在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我國于1984年加入該公約,成為其第95個成員國。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約》的成員國一樣,依據該公約的規(guī)定對馳名商標給予特殊的法律保護,已經成為我國商標法制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中國馳名商標(FamousTradeMarkofChina)是指經過有關機關(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商標。中國首批馳名商標誕生于1991年9月。在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是由國家商標局負責。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文件,司法認定從此成為馳名商標認定的另一途徑。凡在市場上有較高知名度和市場占有率的商標都可以申請認定馳名商標。根據我國《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規(guī)定,企業(yè)在申請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提交有關“馳名”的證明文件。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2003年4月17日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其含義可以概括為: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
對于什么是“相關公眾”,《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是這樣規(guī)定的: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而對什么叫做“廣為知曉”和“享有較高聲譽”,《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并沒有明確的界定。
馳名商標既具有一般商標的區(qū)別作用,又有很強的競爭力,知名度高,影響范圍廣,已經被消費者、經營者所熟知和信賴,具有相關的商業(yè)價值。這些特點使之常成為侵犯的對象。
馳名商標和知名品牌是不同領域的兩個不同概念。具體地講,馳名商標通常是指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是個法律的概念,它的產生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是由司法機關或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其目的在于解決商標權利沖突,保護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近幾年,隨著國際間知識產權保護合作的進展,各國馳名商標的認定,也被其他國家的商標主管機關和司法機關認可,使馳名商標在解決國際間商標權利糾紛過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而知名品牌則是一般公眾對那些在市場上具有較高聲譽的商標的俗稱,它是經過民間團體或有關行業(yè)管理部門的評定產生的,它的目的是授予企業(yè)的一種榮譽,而不具備任何法律地位,也不被其他國家的商標主管機關和司法機關認可。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相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馳名商標除依法享有商標注冊所產生的商標專用權外,還有權禁止其他人在一定范圍的非類似商品上注冊或使用其馳名商標。在馳名商標具有較強顯著性和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還有權禁止其他人將其作為企業(yè)名稱的一部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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