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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類似商品與關聯(lián)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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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啄木鳥與商評委和七好公司商標糾紛案
承接:啄木鳥商標糾紛案商評委審查意見
承接:啄木鳥商標糾紛案北京高級法院審查意見
承接:啄木鳥商標糾紛案最高法審查意見
本案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關聯(lián)商品”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把關聯(lián)商品”界定為:《區(qū)分表》中非類似但實際使用具有較強關聯(lián)性商品,相同或近似商標共存容易導致混淆誤認。如果商品的功能用途類似,彼此之間存在競爭關系,則在《區(qū)分表》中通常隸屬相同的類似群;如果商品功能用途不類似,但互補,使用上關聯(lián),例如“鋼筆”與“墨水”,“餐飲服務”與“酒飲料”,則屬于“關聯(lián)商品”或者“關聯(lián)商品與服務”,在《區(qū)分表》中通常隸屬不同的類似群。不同商品之間是否關聯(lián),只是經驗事實,沒有獨立的規(guī)范意義。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關聯(lián)商品(服務)應當“置于類似商品框架下進行審查判斷,只要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商品或者服務是同一主體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存在特定聯(lián)系,在法律上即構成類似商品”。

標簽:海北 太原 鶴壁 阿克蘇 浙江 揚州 湖北 林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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